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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

上传时间: 2015年04月22日 10:54 来源:吉利汽车学院 作者: 浏览次数:[]

第一章  
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,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,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,为实现全国一流高职院校的办学目标奠定基础,根据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和上级有关政策、法规的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范。

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校所有从事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和其他工作的人员。 

第二章  规范要求

第三条学高为师、身正为范,高校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,是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和创造者,应自觉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:

1.爱国守法。热爱祖国,热爱人民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。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,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,依法履行教师职责,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。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。团结进取、顾全大局,忠诚党的教育事业,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。

2.爱岗敬业。忠诚高等职业教育事业,树立崇高职业理想,关心学校改革发展,顾全大局,维护学校荣誉和合法权益。以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。恪尽职守、乐于奉献,终身学习,刻苦钻研,以身立教、躬行实践,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积极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出力献策,谋求学校和个人事业的共同发展。

3.关爱学生。树立正确的教育观、质量观和人才观。真心关爱学生,真诚理解学生,真实尊重学生,严格要求学生,公正对待学生。了解学生需求和困难,维护学生合法权益,用满腔的工作热忱服务学生成长成才,积极构建尊师爱生、平等和谐的现代大学师生关系。

4.严谨治学。弘扬科学精神,勇于探索,追求真理,修正错误,精益求精。实事求是,发扬民主,团结合作,协同创新。秉持学术良知,恪守学术规范。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,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。诚实守信,力戒浮躁和急功近利,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。

5.技能育人。积极开展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职业技术研究,掌握现代教育教学知识和手段,努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。积极参加企业锻炼实践,刻苦学习、潜心钻研,参与企业科技创新,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实操技能,注重知行结合,学做合一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

6.素养育人。积极参与第一课堂职业素养教育的探索和课堂实践,积极参与班级、社团和社会的实践活动,以身立教寓教于乐,以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形式配合课堂理论阐释,在素养教育和实践活动中,与学生深入交流、沟通,提高育人的针对性、艺术性和实效性。引领和塑造积极进取、和谐向上的校园文化。

7.服务育人。心系社会,勇担社会责任,热心公益,服务大众。以身作则,带领学生,联系实际、敢于实践,自觉承担社会义务,积极提供专业技术服务。树立追求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统一的人生态度,传播优秀文化,普及科学知识,为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不懈努力。

8.为人师表。学为人师、行为世范,淡泊名利、志存高远,言行一致、表里如一,自尊自律、清廉从教、以身作则,以高尚师德、人格魅力、学识风范、精湛技能教育感染学生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,维护社会正义,引领社会风尚。言行雅正,举止文明。

第四条教师不得有以下行为:

1.违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损害党和国家利益和尊严的言行;

2.散布危害社会和学校的稳定、发展以及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的言论,参加或组织、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、传销、“黄、赌、毒”和迷信等活动;

3.歧视、讽刺、辱骂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不关心学生痛痒,对学生提出的请求随意敷衍了事,对学生的请教随便应付,对学生态度傲慢或粗暴,学生评价“不尽心不尽责”;

4.收受学生财物,通过招生、就业、考试、入党、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等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,或者强制推销教学资料、书籍和其它各类商品;

5.在各类考试命题过程中泄题,在评卷、评审、鉴定、验收和评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;

6.抄袭或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,伪造科研项目、学术成果、专家鉴定、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,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;

7.利用学校资源从事与学校事业无关的工作;在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等工作过程中缺乏责任心,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责任事故;

8.其他违背师德规范和触犯法律的行为。

第三章  措施与机制

第五条 逐步完善激励机制。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要建立教师师德档案,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师德建设。同时要加强考核激励,把师德建设的重视程度和实际效果作为年度考核、职称(职务)晋升、岗位应聘、评先评优的必要依据之一。要充分发挥学术机构在师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。各有关行政部门要分工负责、密切配合,同时要注重发挥学术委员会、教学委员会、职称评聘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对师德的监督、调查和评估作用。加大师德师风优秀教师的奖励力度,开展师德师风先进个人表彰和先进典型学习活动,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激励教师培育优良师德,弘扬优良师风。

第六条教师有第四条规定之行为,学校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,同时以教育为主,增强教师的师德意识和师德自我教育意识,关心教师的合理需要,切实解决教师的实际问题,提高师德教育的亲和力和感召力。对师德问题的调查处理既要坚持原则、严肃认真,又要科学公正、实事求是,合情合理合法,注重保护教师教学科研的积极性。对于违反法律的则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七条加强制度建设。结合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要求,制定教师行为规范、教师学术研究规范等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规章制度,使师德师风建设有章可循,有制可依,用制度规范教师的行为。

第八条重视学习宣传。多形式引导教师学习《教师法》、《高等教育法》和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等政策法规,培养教师热爱教育事业、教书育人、为人师表的自觉性。深入开展师德教育活动,广泛开展师德先进典型的宣传,使师德建设成为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。

第四章  组织领导

第九条健全校党委统一领导、党政主要职能部门分工负责、各二级学院齐抓共管的师德建设工作体制。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、本单位的师德建设工作负总责,要以主要精力抓教师队伍建设,将师德建设放在突出位置,积极创造、总结和推广师德建设经验。

第五章  

第十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。